(2014)敖民初字第55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永存、金永良、张广富、宗亚东、宗雅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永存,金永良,张广富,宗亚东,宗雅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敖民初字第5587号原告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66734526-9,住所地敖汉旗。法定代表人马国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庞长江,该社风险部干部。被告刘永存,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金永良,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张广富,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宗亚东,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宗雅军,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永存、金永良、张广富、宗亚东、宗雅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