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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法民初字第023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李树国与重庆金盘山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国,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2338号原告李树国,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佳,男,194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西街12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5422-0。法定代表人江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游学超,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国诉被告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国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树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