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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二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刘贵翘与王冬建买卖合同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翘,王冬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二初字第751号原告刘贵翘,男,1937年1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季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冬建,男,成年人,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翘诉被告王冬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燕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