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二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刘贵翘与王冬建买卖合同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翘,王冬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二初字第751号原告刘贵翘,男,1937年1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季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冬建,男,成年人,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翘诉被告王冬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燕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