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霍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霍某,农民。131025198909023313。委托代理人张永峰,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农民。131025198507113324。原告霍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占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接触较少,了解不够,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致婚后经常发生矛盾。2014年5月,被告便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返还彩礼款。被告辩称,与原告系同村,从小一起长大,感情没有破裂,还能继续共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大城县齐疙瘩村村民。××××年××月份,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4月8日登记结婚,5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发生矛盾,协议离婚未果,现分居生活。原告就其主张感情破裂,提供被告发送的手机短信息。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短信息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小相识,后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同居生活,说明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发生过矛盾,但不足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又原告就其主张感情破裂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故其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均应当加以珍惜婚姻以及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相互理解、尊重、沟通,维护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霍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占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源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