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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福建省华韵武夷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丁丁,福建省华韵武夷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孙丁丁。被告福建省华韵武夷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武林路交通局商住楼3号。法定代表人江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福建省华韵武夷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丁丁承担。审判员 许 跃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佳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