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新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恒通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恒通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新商初字第159号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中南路66号。法定代表人徐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君杰。被告石家庄恒通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东良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智慧,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恒通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景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