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法民初字第049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郑显奎与重庆市大爱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显奎,重庆市大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4927号原告郑显奎,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赵俊智,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大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办公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8620004-9。法定代表人吕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旷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显奎与被告重庆市大爱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显奎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显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显奎负担。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