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王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616号原告王某,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定。被告丁某某,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0年结婚,刚开始双方感情尚好,但好景不长,特别是近几年,被告方经常醉酒,特别是醉酒后对原告采取暴力手段,导致肢体等部位受伤,为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我抚养,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被告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尚好,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8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丁某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一度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发生矛盾后,双方缺乏沟通,彼此互不理睬,致使矛盾日渐加深,原告遂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结婚多年,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今后双方只要倾心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还是可以维持的。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 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海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