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初字第307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彦鹏与被告李国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彦鹏,李国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3075-2号原告郭彦鹏,男,生于1990年1月30日,汉族。被告李国玉,男,生于1963年1月23日,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牟民初字第3075-1号民事裁定,将被告李国玉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HV7**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现被告李国玉已提供担保,要求解除查封。本院认为,被告李国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国玉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HV7**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朱兆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