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原告邱通、卢凤钗与被告福建省连XX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凤钗,邱通,福建省连XX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卢凤钗,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邱通,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蔡思斌、郑淑琼,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福建省连XX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法定代表人黄世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瑞华、张云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凤钗、邱通与被告福建省连XX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以本起纠纷已经了结,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凤钗、邱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卢凤钗、邱通负担。审 判 长 林 青人民陪审员 张师荣人民陪审员 杨明灿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巧勇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