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80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江诚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8098号罪犯江诚,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二监区服刑。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以(2011)桐刑初字第000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江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诚在服刑期间,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7月2014年6月至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助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