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执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姜良军扣押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林林,姜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1825号申请执行人姚林林,女,汉族,郯城县胜利镇。被执行人姜良军,男,汉族,郯城县胜利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4)郯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权利人已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姜良军所有的挂靠在郯城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青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