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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贾涛、贾波与朱纪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涛,贾波,朱纪刚,王磊,董殿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贾涛,男,生于1977年1月21日,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贾波,男,生于1974年10月30日,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朱纪刚,男,生于1971年5月26日,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王磊,男,生于1980年5月30日,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董殿阳,男,生于1975年6月18日,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涛、贾波与被告朱纪刚、王磊、董殿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波、贾涛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涛、贾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贾涛、贾波负担。审 判 长  宋宝群审 判 员  冉 然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边书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