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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三法民三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赵会明与文成学、黄海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会明,文成学,黄海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三法民三初字第1027号原告赵会明,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文成学,民族不详,住湖南省衡山县。被告黄海煌,民族不详,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负责人余兴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会明诉被告文成学、黄海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东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红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会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成学、黄海煌、太保财险东莞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会明诉称,2014年7月18日16时30分许,在东莞市塘厦镇沙湖圣诺盟路段,被告文成学驾驶粤S×××××号车与由原告赵会明驾驶的粤B×××××号车发生碰撞,由此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塘厦大队认定,被告文成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修费589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及事故责任划分;2、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处理确认书、机动车辆估损单,证明原告车辆损坏情况已经保险公司评估;3、汽车维修费发票,证明原告车辆损失支出维修费5898元。被告文成学、黄海煌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到庭。被告太保财险东莞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认为,粤S×××××号车已在答辩人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原告的损失,答辩人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与其提供的证据相吻合;被告文成学、黄海煌、太保财险东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其依法作缺席判决。本院确认原告及被���太保财险东莞公司的事实主张。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被告文成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采信该责任认定。原告因事故损失车辆维修费5898元,应由被告太保财险东莞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余额3898元,根据事故过错程度,由被告文成学赔偿给原告。被告黄海煌作为粤S×××××号车的登记车主,应与被告文成学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赵会明2000元;二、限被告文成学、黄海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赵会明38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文成学、黄海煌共同负担1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8元。上述受理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 红 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锦��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