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碧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杨娅华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碧刑初字第33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娅华,女,1963年12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江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铜仁市万山区看守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碧检公诉刑诉(2014)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娅华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日、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娅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诈骗罪被告人杨娅华通过蔡加伦的介绍找到被害人路×,要求向路×所在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万元,并伪造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称碧江区“凯旋春天”17栋102房属于自己所有。2013年6月19日,被告人杨娅华用该合同作抵押骗取被害人路×人民币19.2万元,信用卡诈骗罪2011年12月29日,被告人杨娅华在中国农业银行铜仁分行营业部办理了一张“金穗贷记卡”,其透支额度为7万元,并用该卡在铜仁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刷卡消费购买了一辆丰田牌轿车。后被告人杨娅华分期偿还了银行41512元,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为2013年3月27日,尚欠银行��金28928.61元。经银行于2013年10月20日、11月19日、12月10日、2014年1月10日书面催收及发手机短信催收后一直未归还款。案发后,被告人杨娅华于2014年2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诈骗罪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娅华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杨娅华的户籍证明、铜仁市房产交易所档案室出具的查询结果、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购房款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证人蔡加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杨亚友、杨阳、路×、代方明的证言、被害人路×出具的控告书、被害人路×对被告人杨娅华的照片的辨认笔录、金穗信用卡债务催收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档案、被告人杨娅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娅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19.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娅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管理规定,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3个月内仍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娅华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杨娅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娅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娅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诈骗罪的事实,并未供述所犯的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的规定,被告人杨娅华犯诈骗罪,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杨娅华是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杨娅华犯诈骗罪具有自首情节的量刑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犯信用卡诈骗罪具有自首情节的量刑意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娅华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娅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决定执行有期徒��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杨娅华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 丽人民陪审员 文发章人民陪审员 张著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