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80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梁玉杰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8078号罪犯梁玉杰,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改造。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8)太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玉杰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阜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2月裁定对罪犯梁玉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梁玉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玉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记功二次,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玉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玉杰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自2015年9月2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助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