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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刑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邹宗秀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宗秀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资刑执字第484号罪犯邹宗秀,女,1945年4月29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文盲,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安岳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宗秀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08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31日减刑1年2个月;2013年1月22日减刑1年2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13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9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核累计得分68.59分,建议对罪犯邹宗秀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宗秀自减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2012年11月19日,该犯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2013年12月31日,安岳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该犯纳入社区矫正。2014年2月25日,四川省女子监狱作出出监评估鉴定,认为该犯回归社会危险性很小。2014年8月29日,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资检监所意(2014)第34号检察意见书,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假释条件。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假释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管教民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词、其它旁证材料、罪犯小组评议、罪犯本人的自我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出监评估鉴定表、社区调查评估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宗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宗秀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二O一六年三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用政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查秀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