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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执字第2004-73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塔寺救灾扶贫互助会与鲁更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塔寺救灾扶贫互助会,鲁更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汝执字第2004-737-2号申请执行人塔寺救灾扶贫互助会。法定代表人吴占柱,男,该会主任。被执行人鲁更申,男,1945年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塔寺救灾扶贫互助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更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平民终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鲁更申未能完全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鲁更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被执行人鲁更申之妻陈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红光执行员  宗清周执行员  杨松播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