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行审字第0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宋帅国���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鹿行审字第086号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梁鹿林,男,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国良,该人防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宋帅国,男,住河南省鹿邑县城郊乡程庄行政村。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鹿人防征决字(2013)89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催告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的鹿人防征决字(2013)89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孙现义审判员 陈 熙审判员 宋 琨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