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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刑执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范海江抢劫罪,范海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刑执字第00456号罪犯范海江。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复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范海江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300元。范海江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邯市刑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16日,罪犯范海江被押送至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罪犯范海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范海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但该犯至今没有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减刑时应予以从严掌握。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海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记功四次,表扬二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范海江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范海江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且又未执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海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300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 强审 判 员  王树勋代理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