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335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胡秀华诉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华,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351-1号原告:胡秀华,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傅志国,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秀华诉被告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秀华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州支行、交通银行宣城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11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秀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州支行、交通银行宣城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 蓉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