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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海法执字第42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谢财发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谢财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执字第4217号申请执行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戎。被执行人:谢财发,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谢财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财发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具体银行名称、帐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通知书)。代理审判员  李晓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丽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