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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128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唐×与万×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28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于2014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万×负担75元(已交纳),由唐×负担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由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丹审判员 付 辉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晓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