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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扬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何林生、涂培芳与杨阿兴、许金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林生,涂培芳,杨阿兴,许金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扬民初字第264号原告何林生。原告涂培芳。委托代理人刘士华(受何林生、涂培芳的共同委托)。被告杨阿兴。被告许金凤。原告何林生、涂培芳与被告杨阿兴、许金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林生、涂培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士华,被告杨阿兴、许金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林生、涂培芳诉称:杨阿兴、许金凤系其楼上住户。2012年下半年,杨阿兴、许金凤房屋失火,消防队浇水救火使水沿预制板泄漏到何林生、涂培芳房屋内,造成其室内装潢、房顶、墙面以及家具和电器、被褥、衣物等严重毁损。由于家中不能居住,何林生只好将其父亲送到养老院居住并支付了10000余元费用。何林生、涂培芳为清除室内积水及清理物品又造成其停工歇业。对于上述损失,经居委多次调解未果,遂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杨阿兴、许金凤赔偿何林生、涂培芳房屋装饰损坏费6万元,财物损失2万元,何林生之父送敬老院居住5个月费用1万元,误工损失5000元,合计9500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杨阿兴、许金凤负担。被告杨阿兴、许金凤辩称:何林生、涂培芳所居住的房屋是二手房,购房后并未进行装修,家具家电也是原来就有的,不存在给其造成损失的情况。其认可鉴定报告的装修损失费10300元。另外,何林生的父亲在其购房之前就住在养老院,不存在被迫住进养老院的情况,对于误工损失5000元也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何林生、涂培芳系无锡市南长区中星苑57号301室住户,杨阿兴、许金凤系无锡市×××室住户。2012年12月24日,无锡市南长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载明:2012年12月19日10时23分,无锡市×××室厨房间发生火灾,经现场勘验及对有关人员调查访问,火灾原因为许金凤未关闭烧饭的煤气灶引发火灾。许金凤在该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由于消防队浇水救火,导致水沿水泥预制板及墙壁渗透到无锡市×××室内,造成室内装潢以及家具和电器、被褥、衣物等物品毁损。审理中,本院委托无锡中证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无锡市×××室内因水毁损的装潢部分进行评估,确定室内装潢损失为10300元。审理中,杨阿兴提出就损失赔偿部分按照每月1000元支付,2015年8月7日前全部付清,如有一期未按约支付,则何林生、涂培芳可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执行,并加收3000元违约金。上述事实,有评估鉴定报告、收据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杨阿兴、许金凤房屋失火造成何林生、涂培芳房屋中部分财产毁损,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装修部分以及财产部分的损失,结合鉴定报告、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及室内物品损失的具体情况,本院酌定21000元为宜;何林生、涂培芳与杨阿兴对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该支付方式除违约金约定外,对许金凤并无不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而何林生、涂培芳所提出的住养老院的费用以及误工费用,无法律依据,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阿兴、许金凤赔偿何林生、涂培芳21000元。此款,由杨阿兴、许金凤按照自2014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元,2015年8月7日前全部付清的方式支付。本判决生效之日已经产生的应支付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如杨阿兴、许金凤未按约履行,何林生、涂培芳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杨阿兴还需另行支付何林生、涂培芳违约金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64元、评估费1000元,两项合计1164元(已由何林生、涂培芳预交),由何林生、涂培芳负担1082元,杨阿兴、许金凤负担82元,杨阿兴、许金凤于2014年10月底前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何林生、涂培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张国元代理审判员  赵 冬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舟扬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