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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海亮与冷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亮,冷艳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500号原告王海亮,无固定职业。被告冷艳利,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亮诉被告冷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唤原告王海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王海亮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赵   帅人民陪审员 王 国 庆人民陪审员 于 泽 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彬(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