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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甘伟、张宇杰诉自贡市汇东板仓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伟,张宇杰,自贡市汇东板仓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222号原告甘伟,女,汉族,1980年2月27日出生,住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刘世洪,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亮庆,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宇杰,女,汉族,2002年3月17日出生,住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理人甘伟,女,系原告张宇杰之母。委托代理人刘世洪,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亮庆,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自贡市汇东板仓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负责人周结荣,该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委托代理人陈亮超,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伟、张宇杰诉被告自贡市汇东板仓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板仓街道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彦独任审理,于201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宇杰法定代理人甘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世洪、梁亮庆,被告板仓街道办委托代理人陈亮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伟、张宇杰诉称:原告甘伟、张宇杰系母女关系,系卫坪镇严家村八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0年因国家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原告甘伟、张宇杰居住地在内的土地、房屋。原告甘伟、张宇杰系合法的动迁安置人口。2010年9月2日,被告板仓街道办与原告甘伟之前夫即原告张宇杰之父张宗良达成一致,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原告甘伟、张宇杰的住房、各种补偿费一并安置在户主张宗良户头上,期间被告板仓街道办按约支付了各项补偿费。但截止2014年2月27日,被告板仓街道办仅对协议约定的安置人口张宗良、林利、张玲安置一套面积100.85㎡的住房,但未提供房屋对原告甘伟、张宇杰进行安置,后经原告甘伟、张宇杰多次要求被告板仓街道办履行安置义务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自贡市汇东板仓街道办事处按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履行住房安置义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自贡市汇东板仓街道办事处负担。被告板仓街道办辩称:原告甘伟、张宇杰已经纳入了签订的《住房安置协议》,进行了住房安置面积计算,原告甘伟在与户主张宗良离婚后,承诺自愿随户主张宗良一起进行住房安置,不再单独进行住房安置等一切补偿,被告板仓街道办已经和户主张宗良签订住房安置协议,原告甘伟、张宇杰的安置面积已经纳入协议中,另外按照安置政策和实践情况,需要根据签订协议的时间先后排序进行住房现房安置,没有约定具体交付现房的时间,并且被告板仓街道办现在还没有对户主张宗良交付安置的现房住房,原告甘伟、张宇杰也不能得到安置现房。原告甘伟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甘伟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张宇杰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甘伟、张宇杰的身份情况;2.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临时周转过渡费、房屋附着物补偿清单,拟证明原告甘伟、张宇杰系合法安置人口,被告板仓街道办与户主张宗良签订了安置协议,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安置义务;3.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板仓街道办按照协议约定仅对张宗良、林利、张玲进行了住房安置,安置住房位于沙坪二期安置房4-1-1-6#,面积为100.85㎡,原告甘伟、张宇杰的安置面积为75㎡,但至今仍未提供房屋对原告甘伟、张宇杰进行安置的事实;4.申请书,拟证明原告甘伟获知权益被侵害后,数次向被告板仓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安置无果;5.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已经于2008年离婚的事实,是独立安置人口;6.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告甘伟、张宇杰系母女关系,原告甘伟是原告张宇杰的实际抚养人,原告甘伟、张宇杰一起共同生活;7.残疾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甘伟属残疾人员,其权益更应该受到保护。被告板仓街道办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征收梯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张宗良赔偿明细;3.承诺书;4.集体土地作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申报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权属界址示意图;5.证明;6.张宗良、张玲张宇杰的户籍登记表;7.张宗良、林利的结婚证及林利的户籍证明;8.原告甘伟出具的承诺书;9.原告甘伟的户籍登记表;10.张宗良与原告甘伟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房屋拆迁评估通知书。经庭审质证,被告板仓街道办对原告甘伟、张宇杰举示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按照拆迁协议的约定安置对象是张宗良,原告甘伟、张宇杰只是属于安置人口;对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份证明是被告板仓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出具的,被告板仓街道办都是按照拆迁安置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进行住房安置的;对证据5、6,离婚协议是在签订安置协议前签订的,变更抚养权也是在签订安置协议后变更;对证据7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甘伟、张宇杰对被告板仓街道办举示的的证据1-4无异议;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6、7无异议;对证据8认为随张宗良一起安置的意思就是随张宗良一起办理产权,没有赠与与放弃的意思,不单独领取费用的意思就是随张宗良一起来领赔偿款;对证据9、10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举示的证明材料,作如下认定:原告甘伟、张宇杰及被告板仓街道办举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三性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甘伟与本案拆迁户主张宗良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11月6日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张宇杰与张宗良系父女关系,原告甘伟系原告张宇杰抚养权人,但原告甘伟、张宇杰被告张宗良户籍并未分离,其户籍所在地仍在自贡市沿滩区板仓街严家村8组。2010年9月2日,张宗良与自贡市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办公室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办事处签订一份《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住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张宗良的家庭常住人口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家庭成员为5人,分别是张宗良、林利、张玲、张宇杰、甘伟,可以与拆迁人置换统建的安居苑中的150平米的房屋,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附属设施补偿费36250元(含临时建筑补偿费)、搬家费和打灶费1200元、误工费400元、临时周转过渡费每人每月150元,一年共计9000元,以上费用共计46850元。2014年2月27日,被告板仓街道办按照协议约定将安置人员张宗良、林利、张玲安置在沙坪二期安置房4-1-1-6#,面积为100.85㎡。2014年3月10日,被告板仓街道办出具一份证明,载明拆迁户张宗良一户五人中,张宗良、林利、张玲已经进行了住房安置,原告甘伟、张宇杰未进行住房安置。原告甘伟、张宇杰认为被告板仓街道办应当按照安置补偿协议的约定,将未安置人员即原告甘伟、张宇杰进行安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自贡市汇东板仓街道办事处履行住房安置义务,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拆迁安置户主张宗良虽与原告甘伟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的户籍并未分离,在国家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张宗良作为户主与拆迁人签订了《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在协议书中,包含了原告甘伟、张宇杰的安置面积及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临时过渡周转费等内容,原告甘伟、张宇杰作为权利人,有权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要求拆迁人履行义务,原告甘伟、张宇杰为本案适格主体。协议签订后,因原告甘伟与户主张宗良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张宇杰作为二人的婚生女随原告甘伟一起生活,故原告甘伟、张宇杰要求与户主张宗良及其他安置人员单独进行安置的要求合理。根据自贡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的规定及拆迁安置协议的约定,户主张宗良等五人的安置面积为150㎡,每人的安置面积为30㎡,根据2014年3月10日被告板仓街道办出具的证明载明,安置人员五人中的三人即张宗良、林利、张玲已经于2014年2月27日得到安置补偿的房屋,房屋坐落在沙坪二期安置房4-1-1-6#,面积为100.85㎡,剩余面积75㎡,剩余人口2.5人,未安置人员为原告甘伟、张宇杰。被告板仓街道办已经按照拆迁协议约定对安置人员张宗良、林利、张玲进行了安置,亦应对原告甘伟、张宇杰进行安置,根据自贡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即《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户选择住房安置的,以人均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安置标准,按该产权户应安置人口计算安置面积,应安置人口为1人的,安置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1套。应安置人口在2人以上的,按实际安置人口计算安置面积。”的规定,拆迁安置人员的安置面积为每人30㎡,故原告甘伟、张宇杰的安置面积应为60㎡。原告甘伟、张宇杰要求被告板仓街道办按照拆迁协议约定进行住房安置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拆迁安置过程中,涉及住房修建时间长、安置人员众多的问题,本院酌情判令被告板仓街道办应在6个月时间按照《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甘伟、张宇杰分配安置住房。综上,依照《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自贡市汇东板仓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及《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的规定对原告甘伟、张宇杰进行住房安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自贡市汇东板仓街道办事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喻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