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39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殷秀芝与张贵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秀芝,张贵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3928号申请执行人殷秀芝,女,汉族,住址略。被申请执行人张贵发,男,汉族,住址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张贵发在中国建设银行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支行的04502399**********工资账户17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