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马占花与何进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花,何进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马占花,女,生于1980年4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何进礼,男,生于1981年10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马占花诉被告何进礼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4年10月23日9时开庭审理,原告马占花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延期审理申请,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开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马占花负担。审判员 马玉元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