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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栾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栾民初字第690号原告聂某某,女,汉族,1966年4月22日出生,现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黄延军,男,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男,1965年4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革委审 判 员  张晓辉人民陪审员  王燕晓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