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栾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栾民初字第690号原告聂某某,女,汉族,1966年4月22日出生,现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黄延军,男,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男,1965年4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革委审 判 员 张晓辉人民陪审员 王燕晓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