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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魏登元与仪垂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登元,仪垂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魏登元,男,汉族,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仪垂永,男,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魏登元依据我院(2011)松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仪垂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松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袁 华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广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