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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商外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宝友第一胶带(昆山)有限公司与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友第一胶带(昆山)有限公司,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商外初字第107号原告:宝友第一胶带(昆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泰圭(TAEGYUYOUK),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飞龙。被告: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岳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友第一胶带(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高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