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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民初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孟秀连诉被告夏正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秀连,夏正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2828号原告孟秀连,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夏正峰,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梁园区。原告孟秀连诉被告夏正峰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0日诉至本院。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参加合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秀连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秀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秀连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秀连承担。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锦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