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城民申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洪恩与张维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洪恩,张维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城民申字第95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洪恩。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维新。王洪恩与张维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通法瞻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王洪恩上诉,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9日作出(2013)白民一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王洪恩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洪恩申请再审称,双方合同规定承包耕地50垧,张维新实际只交付35垧。另外15垧耕地等级低于双方约定的地块等级,自己拒绝接受。张维新未按合同规定的地块交付地块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返还承包地差价款。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载明王洪恩承包50垧耕地。未标明具体地块。王洪恩申请再审提供一张草图,但该草图对50垧耕地具体分布的位置未明确标明。王洪恩称张维新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合同约定的地块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王洪恩按合同规定给付尚欠张维新的5万元承包款并无不当之处。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洪恩的再审申请请求。审判长 苏 昊审判员 石 山审判员 杨剑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