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民初字第051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井迎迎与李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迎迎,李祥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赣民初字第05195号原告井迎迎,居民。委托代理人雷磊,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祥彬,居民。原告井迎迎与被告李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心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井迎迎及其委托代理人雷磊、被告李祥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井迎迎诉称,2013年5月30日、2013年7月25日,被告李祥彬向我借款120000元和300000元,120000元约定于2013年6月29日还清,300000元约定在一年内付清。后被告没有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2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祥彬辩称,我欠原告共计170000元,后偿还了10000元,现尚欠160000元。2013年7月25日的欠条300000元是在原告逼迫之下打的,借款并未实际发生。我与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因纠纷在青口派出所达成了协议,证明实际欠款为16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30日被告李祥彬向原告井迎迎借款120000元,约定于2013年6月29日还清。2013年7月25日,被告李祥彬向原告井迎迎出具了“今借井迎迎现金300000元,李祥彬承诺在一年内付清。井迎迎保证从此于(与)李祥彬永远不在联系、不在打电话。如有违约,借条作废。从现在开始,每月还20000元,每月18日还”的借条。后因双方为债务发生纠纷,原、被告于2014年6月18日在赣榆区青口派出所达成协议:“1、双方互相谅解,井迎迎不追究被李祥彬殴打的法律责任。2、李祥彬当面向井迎迎赔礼道歉。3、李祥彬在2013年7月1日付清所欠井迎迎的16万元欠款。4、如李祥彬在2014年7月1日不偿还16万元欠款,双方约定李祥彬偿还井迎迎16万元欠款的本金、利息、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整。5、此次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双方不得因为此事再发生纠纷。”协议达成后,被告没有偿还原告欠款,原告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二张、被告提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等在卷为凭。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井迎迎要求被告李祥彬偿还借款420000元及利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对原告井迎迎要求被告李祥彬偿还借款4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李祥彬辩称尚欠原告井迎迎借款160000元的辩解理由,符合事实和常理,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祥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井迎迎支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原告井迎迎负担4100元,被告李祥彬负担35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吴心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寇兆君法律条文附录一、相关法律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