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明亮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304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自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8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朱小明,广东广佛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4)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小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东路某某电脑城某铺经营期间,贩卖包含淫秽内容的影音光碟从中牟利。2014年8月1日16时许,公安机关检查该店铺时,查获影音光碟209张。经鉴定,其中203张影音光碟包含淫秽内容。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对涉案现场、影碟的指认笔录;淫秽物品审查认定意见书及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销售含淫秽内容的影音光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某是初犯、能如实供述罪行、查获的影碟数量较少且已起回没有流入社会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某是初犯、能如实供述罪行、查获的影碟数量较少且已起回没有流入社会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缴获的淫秽影碟应予以没收并销毁。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的淫秽影碟203张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庆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杨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