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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运城经济开发区富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运城市蒲剧青年实验演出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经济开发区富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蒲剧青年实验演出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084号申请执行人运城经济开发区富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禹都大道怡海名苑小区4号楼2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裴志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运城市蒲剧青年实验演出团,住所地运城市体育场东蒲景苑。法定代表人景雪变,该团团长。关于运城经济开发区富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运城市蒲剧青年实验演出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运盐民禹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运城经济开发区富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运城市蒲剧青年实验演出团的存款16508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文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田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