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法民初字第028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陈玲与重庆市美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廖洪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重庆市美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廖洪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法民初字第02897号原告陈玲,男,195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文骞、汪超,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美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王家湾居委一组,组织机构代码66088707-3。法定代表人陈科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方庆,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洪波,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玲与被告重庆市美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廖洪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玲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请求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陈玲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人民陪审员 陈其娟人民陪审员 冉 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许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