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县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县民初字第76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9年12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秦怀敬,系临夏县司法局红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某,又名史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