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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县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县民初字第76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9年12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秦怀敬,系临夏县司法局红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某,又名史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