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江民初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唐艺、胡雅如与都江堰市青城山镇芒城村第十农业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2963号原告唐某,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胡某某,女,201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都江堰市青城山镇芒城社区第十村民小组。住所地:都江堰市青城山镇。法定代表人张润。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胡某某与被告都江堰市青城山镇芒城社区第十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向原告送达限期缴费通知书,限原告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现缴费期满,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晓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