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津执字第43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林培贵申请执行何长明、刘绍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津执字第432-3号申请执行人林培贵。被执行人何长明。被执行人刘绍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津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何长明、刘绍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77000元,执行费105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和其名下的汽车采取了司法冻结、查封的强制措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4)新津执字第43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何长明、刘绍强具有履行能力,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