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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学勇、徐会云、陈学明、樊吉芳、许成祥、张瑞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陈学勇,徐会云,陈学明,樊吉芳,许成祥,张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兰执字第130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负责人薛金坤,行长。被执行人陈学勇,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会云,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学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樊吉芳,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许成祥,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瑞红,女,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兰商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学勇、徐会云、陈学明、樊吉芳、许成祥、张瑞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学勇、徐会云、陈学明、樊吉芳、许成祥、张瑞红银行存款10万元。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向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远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