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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守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守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327号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运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守贵,男,住址不详。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守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守贵的起诉。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