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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3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金国鹏与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光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鹏,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光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34-1号原告金国鹏。被告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徐光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鹏与被告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徐光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国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金国鹏负担。审 判 长  骆 斌代理审判员  张剑伟人民陪审员  胡 颖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