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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茶法民督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文碟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文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茶法民督字第263号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郭平,系该社理事长。住所地:茶陵县。被申请人谭文碟,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谭文碟偿还贷款本息共计44745元人民币。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谭文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十五日内清偿44754元人民币给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震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高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