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字第47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徐良与上海首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良,上海首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字第4734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松执字第4734号申请执行人徐良,男,1989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上海首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饶良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良与被申请人上海首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24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良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上海首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等29,1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首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限其于2014年8月7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期未能履行。本院在执行中,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进行财产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证券、银行存款记载;本院在被执行人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西路XXX号XXX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饶良华系江西省抚州地区金溪县人,去向不明;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徐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24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证券、银行存款记载,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饶良华去向不明;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属于可以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徐良与被执行人上海首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代理执行员徐红卫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伏玉玲审判长 潘建华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徐红卫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伏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