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89号原告唐XX,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XX,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唐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XX到庭参加诉讼,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XX诉称:唐XX与被告王XX于2005年10月28日在佳木斯市东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外债。2008年10月开始,王XX去外地打工后,二人长年分居,且现在联系不上王XX,不知道他的行踪。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生活无法继续,请求判令离婚。被告王X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唐XX提供如下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证据一、结婚证书两份,用以证明原告唐XX与被告王XX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证据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3页),用以证明原告唐XX于2008年3月13日将户籍迁入被告王XX的户籍内。证据三、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与佳木斯市东风区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王XX户籍所在地是佳木斯市东风区。证据四、证人证言一份,主要内容:证人王X系被告王XX的同胞哥哥,王XX平时总是不在家,2012年8月份,同胞妹妹去世时,王XX曾回来过,之后就再也没有回来。在2013年2月父亲去世时,王XX也没有回家奔丧。证据五、证人付XX到庭证言一份,主要内容:证人付XX系被告王XX的外甥女。王XX在2012年8月份曾因妹妹去世回过家,在家住了两三天的时间就走了,走的时候没有告诉家里人他的去向,此后就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没有任何消息。证据六、证人房XX到庭证言一份,主要内容:证人房XX系被告王XX的姐夫。王XX已经两年没有回过家了,家里没有人能联系上他。王XX在2012年8月份曾因妹妹去世回过家,此后就再也没有任何消息。王XX的父亲在2013年2月份去世,家人多方联系都没有联系上,王XX没有回家参加父亲的葬礼。唐XX与王XX结婚之后,王XX的父亲一直与他们在一起生活,王XX经常外出不回家,唐XX一直与王XX的其他兄弟姐妹一起轮流照顾老人,直至老人去世。原告唐XX提供三份证人证言,均为证明被告王XX自2012年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王XX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XX提供的三份书面证据均系相关部门所出具,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以起到证明的作用,故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均予以确认。三名证人均系被告王XX的直系亲属,对王XX的情况比较了解,三名证人所陈述的内容一致,可以认定王XX自2012年8月份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故对三名证人的当庭证言均予确认。被告王XX未提交证据。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原告唐XX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基本事实:原告唐XX与被告王XX于2005年10月28日在佳木斯市东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08年10月开始,王XX外出打工,二人便开始分居生活。2012年8月份,王XX在参加完妹妹的葬礼后再次外出,此后便与唐XX及其他亲属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婚姻家庭关系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形式。被告王XX自2012年8月份开始与妻子唐XX及其他亲属失去联系,至今杳无音讯,其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唐XX与被告王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唐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胜江代理审判员 陈 明人民陪审员 王 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