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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高执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30

案件名称

梁海明与于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海明,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高执字第318-1号申请执行人:梁海明。被执行人:于洋。申请执行人梁海明与被执行人于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洋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威高民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林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