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吴埭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钟国芬与厉国锋、陈侃论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国芬,厉国锋,陈侃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埭保字第13号申请人:钟国芬。被申请人:厉国锋。被申请人:陈侃论。关于申请人钟国芬与被申请人厉国锋、陈侃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戴学海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厉国锋、陈侃论的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钟国芬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晓翔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