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孝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孙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孝刑初字第370号公诉机关孝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建设街工程处,宜兴煤矿职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孝检公诉刑诉(2014)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蔚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3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孙某醉酒后驾驶晋J×××××黑色帕萨特轿车,行驶至孝义市大众路与府前街交叉口路段时,被孝义市交警大队市区一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2mg/100ml,经鉴定:从孙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99.956mg/100ml。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詹某、段某的证言、书证山西省灵石县司法鉴定中心(2014)醇鉴字第408号血液酒精检验报告书、孝义市交警大队市区一中队查获经过、被告人孙某驾驶证基本信息查询及所驾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常住人口信息、现场查获照片、采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审理期间,本院委托孝义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孙某的一贯表现、居住地社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根据孝义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函,被告人孙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鉴于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孙某从宽处罚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国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