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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竹仲执审他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吴明楷与四川神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楷,四川神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竹仲执审他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吴明楷,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16日。被执行人四川神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庭元。申请执行人吴明楷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大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竹劳人仲案(2014)37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吴明楷的申请执行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明楷申请执行的大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竹劳人仲案(2014)3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主体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大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竹劳人仲案(2014)37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继兵审判员  王道轩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开元 更多数据: